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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父親對非婚生子女有父母權利嗎?如果非婚生子女在出生登記時未有註冊父親名字,該名父親其後是否可以行使父母權利?需要子女的母親同意嗎?是否需要任何證據(例如脱氧核醣核酸測試報告)?

非婚生子女的父親並不會自動享有父母權利,他需要向法庭申請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第3條,宣告視其為父親並享有父母權利。對法庭來說首要考慮是兒童的最佳利益,法庭在考慮申請時需確定以下事實:

  1. 父親對孩子的承擔;
  2. 父親目前與孩子的關係狀況;以及
  3. 他提出申請的理由。

母親拒絕同意申請或她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的敵意本身不會成為拒絕申請的理由。即使孩子出生時沒有在出生登記時承認父親身份,父親也可以主張父母權利。但是,在母親爭議申請的情況下,申請人(非婚生子女的父親)有責任證明親子關係。在涉及親子糾紛的訴訟中,法庭通常會要求通過如脱氧核醣核酸親子鑑定等科學證據來證明親子關係,這毫無疑問是最直接和最相關的證據,任何一方拒絕進行此類檢驗都將面臨不利於他/她的推論,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說服法庭不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