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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離婚申請中通過「過失」事實和「無過失」事實以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的區別是甚麼?

如果以下五項事實中有一項或多項成立,法庭會裁定婚姻已經無可挽回地破裂:

  1. 通姦(「過失」事實)
  2. 不合理行為(「過失」事實)
  3. 同意分居一年(「無過失」事實)
  4. 未經同意分居兩年(「無過失」事實)
  5. 連續遺棄至少一年(「過失」事實)


就離婚而言,證明「過失」或「無過失」事實沒有本質區別,只是使用「過失」事實的理由可能會令離婚官司更加昂貴和耗時更久,因為配偶一方需要向法庭證明不當行為,而且配偶另一方亦有機會因不同意或不願意承認過錯的指控而反對該離婚申請。

 

證明「過失」事實是否存在實際困難?

證明「過失」事實存在實際困難,因為大多數時候並沒有直接證據,而向法庭證明配偶和第三者之間私下的事情是一項成本高且困難的工作。在離婚官司中僅僅相信有該項事實或懷疑是不夠的。實際上,在有「無過失」事實的情況下,呈請人應避免以「過失」事實立案,以降低訴訟風險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