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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假結婚可以被起訴那些刑事罪行以及刑罰是甚麼?

與假結婚有關的罪行包括:

  1. 串謀詐騙罪,一經定罪,可處最高14年監禁(普通法罪行和《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C條);
  2. 向入境事務主任作出虛假陳述,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50,000元及監禁14年(《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2條);
  3. 任何人為了促成婚姻而明知或故意作出虛假誓言或虛假聲明,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4條);或者
  4. 重婚罪(如結婚時已與另一人結婚)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七年(《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45條)。


協助者和教唆者也將被起訴和受到相同的處罰。

 

以欺詐手段取得居留權的人,其香港身份證和居留權將被作廢,及被驅逐送回原籍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