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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婚姻狀況記錄

任何在香港登記結婚並希望取得結婚證書核證副本的人士,可申請查閱婚姻紀錄及/或結婚證書核證副本。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可提供結婚證書核證副本,如果在翻查紀錄後找不到結婚紀錄或沒有申請結婚證書核證副本,將提供翻查婚姻記錄的查詢結果。

 

任何人也可申請無結婚記錄證明書,以證明他/她沒有在香港登記結婚。但是,如果搜索結果顯示他/她在香港有結婚記錄,他/她只會獲發一封婚姻紀錄函件,註明其在港登記結婚的日期。

 

如果申請人不是登記資料當事人(新郎或新娘)、有關人士(未滿18歲的登記資料當事人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獲得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書面同意的人,則必須親身或郵寄申請,並附上補充資料,包括與登記資料當事人的關係、翻查結果和/或申請相關記錄的目的和預期用途,以及支持該申請的所有證明文件(如有)。

 

申請人可能需要解釋為何未能取得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書面同意。舉例來說,申請婚姻紀錄的申請人可以提供登記資料當事人的死亡證明和與死者的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以說明需要進行遺產辦理。另一個例子是來自官方/政府機構的正式要求,為特定目的或用途提供該項紀錄。每份申請將會根據其個別情況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