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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管養和監護兒童

《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要求締約國「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保護兒童在受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任何負責照管兒童的人的照料時,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這類保護措施應包括建立社會保障方案,向兒童和照顧者提供必要的支援,預防、查明、報告、查詢、調查、處理和追究虐待兒童事件,以及在適當時以司法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