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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庭會遵循哪些指引和步驟來決定婚姻財務的分配?

香港法庭曾經依照 C v C 案中所定下的方法分配婚姻資產。這是基於需求的方法,法庭主要考慮妻子的合理需求來計算出一筆能養活妻子餘生的財產,同時能讓雙方的關係「徹底分清」。可是這個方法被批評歧視妻子因為如果家庭的收入較大而妻子只有權獲得足夠滿足生活基本需求的財產,丈夫就可以享受和得到比妻子更多的財產。還有,如果妻子的年紀比較大或比丈夫大,她餘生的生活需求就會比較少,妻子從婚姻資產能得到的財產就會較丈夫少。

 

大約十年後,香港的法庭不再採用 C v C 案中的計算方法,而是採用了英國案例 White v White 所定下的原則,即分配夫妻的婚姻財產時需要平等或平分。只有在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法庭才可以偏離這個50/50 分割原則。用於這種方法的方法被稱為平等標準

 

2010年,香港法庭在LKW v DD 案明確地分析和解讀了分配婚姻財產時要注意的事項。至今,香港家事法庭依然跟從這個案例的指引以應用《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7(1) 的因素。LKW v DD 提出了4項原則和5個步驟來指導法庭的判決

 

4項原則

 

  1. 公平的目標 - 法庭的考慮和決定必須公平;
  2. 拒絕歧視夫妻在婚姻期間即使在家庭中擔任不同角色,也應在法庭眼中享有平等的地位;
  3. 平等標準法庭作決定時的起點應該時平均分配婚姻資產,只有在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偏離這個原則;和,
  4. 拒絕對雙方在婚姻中的行為、婚姻失敗的原因、誰對婚姻的貢獻較大等問題進行詳細的追溯調查。

 

5個步驟

 

  1. 直至聆訊當日,列出雙方的資產、債務、收入和支出;
  2. 評估雙方的財務/經濟需求;
  3. 決定採用50/50平分原則;
  4. 考慮是否有充分理由偏離50/50平分的原則;和,
  5. 決定結果,怎樣分配雙方的婚姻資產。

 

除了這4項原則和5個步驟之外,法庭亦會在同時考慮《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1927(1) 所列出的7項因素。

 

通常雙方只有足夠資產滿足他們的基本財務和居住需求。如果在滿足各方需求後沒有剩餘資金,法庭就不需要再考慮5個步驟中的第3和第4個步驟。結果將根據各方需要多少錢生活來分配。

 

只有在巨額的案件中或在滿足雙方的經濟需要之後,婚姻財產仍有剩的情況下,法庭才會用第3和第4步作分析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