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如對方拒絕或未能支付贍養費,妻子/ 丈夫可以怎麼辦?
閣下可考慮以下列方式強制閣下的配偶履行有關贍養費的法庭命令。
a. 判決傳票
閣下可以根據《婚姻訴訟規則》第 87 條向法庭申請判決傳票,以傳喚閣下的配偶出庭就其經濟狀況和清還拖欠款項的能力作出解釋(「訊問傳票」),或判閣下的配偶入獄(「交付羈押傳票」)。訊問程序和交付羈押程序是截然不同的,必須根據不同的程序分別申請。
閣下在追討欠款時不應猶豫,因為若在申請執行繳付欠款的法律程序開始時,欠款已逾期未繳超過12個月,法庭就可能拒絕執行付款命令。
根據訊問傳票,法官有權發出新的付款命令。如果閣下的配偶沒有出席聆訊,法庭會將聆訊押後,並命令閣下的配偶出席押後的聆訊。如果閣下的配偶仍未出席押後的聆訊,法官可以對其發出逮捕令。執達吏將被命令逮捕您的配偶並將其帶到法庭。
根據交付羈押傳票,如閣下配偶缺乏充分理由而未能付款,法庭有權判其入獄。如付款人清繳欠款或作出相關安排,入獄判令可暫緩執行。
b. 扣押入息命令
按照《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笫28條,如法庭已向贍養費付款人發出贍養費命令,而:
(i) 法庭信納該付款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支付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任何款項;或
(ii) 法庭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付款人不會遵從該贍養令準時及足額付款;或
(iii) 該付款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據本條發出命令;及
在付款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
則法庭可命令將付款人入息中款額相當於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扣押,而被扣押的款額將由付款人的收入來源(例如他 / 她的僱主) 付給指定收款人。但作出上述扣除前,付款人可保留若干款額作為他 / 她的合理生活費用。
c. 禁止令
閣下亦可單方面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在討回債款前,禁止閣下的配偶離開香港。該命令如獲授予,將送達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如閣下的配偶企圖離開香港,他 / 她將會被拒出境。
如閣下配偶經常需要出境,這程序將非常有效,因為會為他 / 她帶來相當的不便。可是,法庭未必會願意用這種方式去限制任何人的自由。因此,只有當其他強制執行的方法無效或不適用時,閣下才應提出上述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