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不合理的行為
「不合理的行為」是離婚的其中一個理由,法庭要確信答辯人的行為令呈請人無法合理地被預期能與答辯人同住。該行為可以是自願或非自願的,例如精神或身體疾病引起的消極行為可以導致要求呈請人忍受這種行為是不合理的,法庭需考慮到呈請人承受壓力的能力,採取的步驟和承受這種行為的時間長度以及對呈請人的實際或潛在影響。疾病本身不是「行為」,因此呈請人需要證明答辯人因這種疾病而表現出不合理的行為,才能成為離婚的理由。
呈請人有舉證責任,證明答辯人的行為如其所指控的一樣,法庭其後將會考慮該行為對該呈請人的主觀影響,以此決定期望他們繼續同居是否合理。法庭需考慮到所有情況以及雙方的性格和個性,以此裁定該行為對這位特定的妻子或丈夫而言,是否為不合理。因此,法庭考慮的是該行為對呈請人的影響,而不是作為婚姻行為的好壞。
不合理行為的例子
「不合理行為」的細節越溫和越好,以此緩和訴訟另一方的反對。一些例子如下:雙方價值觀和看法不同、未能溝通、沒有共同興趣、沒有表達愛意、分房睡等,這些理據都不一定是責備對方的。「不合理行為」可以是輕微行為的累積影響,因為法庭會考慮案件的整體情況,因此並不是極端或罕見的行為才能令法庭接納為離婚理由。
各種家庭暴力都可以被視為不合理的行為,包括可能沒有身體傷害的精神暴力。配偶故意並持續對另一方使用暴力、虐待和控制行為,無論是以身體、語言、心理、情感或經濟手段的形式,都可以成為「不合理行為」的充分證據。當然,越是嚴重的指控,法庭要求的證據就越有力。家庭暴力的犯罪紀錄在法庭上是一個強有力的證據,但並不是必要條件,因為有很多原因可能導致沒有相關的刑事定罪紀錄。
舉證期限
呈請人需要證明答辯人的行為方式使呈請人繼續與答辯人同住的期望變得不合理。如果在呈請人所依賴的最終事件發生之日後仍然與配偶連續居住六個月,法庭可能會認為這似乎表明「不合理的行為」對呈請人來說並非如此無法容忍,可以合理地預期呈請人與答辯人繼續一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