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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在香港享有的權益及福利

政府部門(入境處、房屋署和稅務局)

法庭最近大幅推進了於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在香港享有的權利。法庭承認同性伴侶或民事結合伴侶應獲得入境處考慮其配偶/受養人簽證,並有權以配偶名義申請公共房屋,及獲得和工作有關的配偶福利和稅務優惠(包括作為同性配偶的免税額或稅務減免)。就《稅務條例》(112章)而言,同性婚姻將被視為有效。

 

遺產

法庭還裁定,在關於遺產繼承和無遺囑者遺產的條例中,對「有效婚姻」和「夫妻」的定義中排除在外國合法結婚的同性配偶是非法和違憲的。因此根據有關條例,同性配偶可聲稱為「尚存配偶」。

 

死因庭聆訊

現在《死因裁判官條例》(504章)沒有區分同性和異性配偶,在涉及政府部門或死因裁判法庭為喪偶者提供的服務及已故配偶離世後的安排,以及向入境事務處申請死亡證明書上,不會對同性和異性配偶有所區別對待。

 

離婚、贍養費和父母權利

同性伴侶也可享有平等的父母權利,因為法庭可以授予監護權和共同撫養權予非親生、同性父母。

同性伴侶不能在香港離婚,但在海外合法結婚和離婚的異性夫婦可以在香港申請附屬濟助,由於香港仍不承認同性婚姻,因此尚不確定是否同樣適用於同性伴侶。《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189章)保障人們在家庭及同居關係中免受暴力侵害,而該條例下對同居關係的定義亦保障有親密關係的同居同性伴侶。

 

結論

法庭有限度地承認同性伴侶在某些範疇的權益,例如在處理入境簽證、繼承遺產、公共房屋、稅務評估和父母權利時,同性婚姻將被視為有效婚姻。法庭曾裁定不容許同性伴侶結婚並不違憲,法庭並不促進或承認同性婚姻,因此,同性伴侶仍無權在香港結婚。法庭承認政府對此有所規限是有合法目的,即保護異性戀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但在法例或政策中對異性戀或同性婚姻的任何區別對待都必須是合理的,並且與該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