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分居協議
雙方可能會在離婚前達成協議,同意分居及規定了分居期限、子女安排和婚姻財務、資產或贍養費等條款。分居協議不能包括限制向法庭申請財務安排的權利的條款,因為法庭有權確定適當的濟助。
表面上,分居協議不可執行,直至法庭確定要求雙方遵守協議條款是否公平之後。法庭將在裁定雙方是自願簽訂協議並充分了解其條款含義及結果後才執行該協議。尋求推翻協議的一方必須證明有充足和充分的理由證明遵守協議條款會造成不公,例如急劇變化或不可預見的情況、簽訂協議時有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情況、沒有完全披露重要信息等令人信服的原因。
分居協議可以以口頭形式達成,但雙方難以證明協議的存在和形式。建議分居協議最好以書面形式並清晰及正式地草擬,並在簽署協議之前尋求單獨和獨立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