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能否在香港辦理離婚?我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閣下向法庭提交離婚呈請書前,應注意下列(a)至(c)項。
a. 結婚地點
閣下結婚的地點並不重要。不論在那一個國家舉行結婚儀式,只要婚姻屬有效和可以證實其存在,並符合下述 (b)及(c)之條件,閣下便可在香港申請離婚。
b. 必須符合之條件
夫婦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才可經由香港法庭處理有關離婚的申請或呈請:
-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為居籍;
-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之前三年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是否與香港有「密切聯繫」,將視乎每個個案之情況而定,例如在提出離婚前雙方經已在香港居住了多久、打算居留多久、是否在香港工作,和他們有否在本地取得任何財產或租賃物業。
c. 結婚多久才可辦理離婚? ─ 「一年規則」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 第12條,在一般情況下,如雙方結婚未滿一年,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
但如有下列兩種例外情況,則上述限制未必適用:
- 離婚申請人或呈請人面對極度困苦的情況;或
- 答辯人(申請人或呈請人的配偶)行為異常敗壞。
在接納處理結婚未滿一年之離婚案件之前,法官會考慮由《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 第2條所界定的任何家庭子女的權益,而有關子女包括非親生子女 。法官亦須考慮雙方在結婚期滿一年之前而達成和解的合理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