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婚姻及家事法律程序中財務糾紛的私人審裁試驗計劃
離婚人士可以嘗試用非訴訟式糾紛解決的方法處理有關家事的爭議。非訴訟式的糾紛解決方法包括協作解紛、家事調解、排解財務糾紛程序和排解子女糾紛程序。
私人財務審裁也是非訴訟式糾紛解決的方法。私人財務審裁類似於仲裁,可讓雙方選擇一位仲裁員決定雙方之間的糾紛。這個試驗計畫於2015年推出,並現已延長至2024年1月。
如果有以下的糾紛或情況,雙方可以考慮用私人財務審裁方式處理:
-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II部及第IIA部申請附屬濟助、其他經濟命令及/或經濟濟助;
- 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申請贍養令及/或經濟命令;
- 根據《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第16章)第3條申請同一條例第5(1)(c)、(d)、(e)條及第9條所述的付款命令;
- 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481章)申請經濟給養;
- 法庭同意相關程序應適用的婚姻及家事法律程序中屬經濟性質的任何其他申請;以及
- 關乎上述任何一項申請或法律程序的訟費申請。
私人財務審裁不可以處理以下事項:
- 任何有關雙方是否應該離婚、婚姻是否有效、裁判分居和推定死亡及解除婚姻的問題;以及
- 關乎子女/兒童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探視、教育或教養的任何糾紛;以及
- 上文沒有涵蓋的任何其他法律程序。
私人財務審裁嚴格適用於財務糾紛,與婚姻訴訟無關(即與離婚;婚姻無效;裁判分居;推定死亡及解除婚姻有關的任何法律程)。如與訟雙方決定利用私人財務審裁解決財務糾紛,法庭將不會安排審訊。
私人財務審裁只能在雙方交換表格 E 後啟動,法庭亦建議各方在參與私人財務審裁之前參加家庭調解和/或排解財務糾紛。
私人財務審裁和法庭審訊的主要區別是私人審裁要求雙方同意以這個程序解決糾紛,並共同推選一名仲裁員來決定他們的爭議。當事人將需要聘請私人仲裁員,並在他們之間商定任命誰。
雙方亦必須同意受仲裁員的判決約束。仲裁結果須經家事法庭審批。仲裁結果只會在十分局限的情況下,例如出現法律錯誤,才可被爭議。
如果雙方想參與私人財務審裁,他們必須簽署一份列出關鍵條款的私人財務審裁協議書,並得到法庭批准雙方採用私人財務審裁這個程序。必須包含的一些關鍵條款是:
- 雙方是否參加過家事調解或解決經濟糾紛聆訊。
- 私人財務審裁會處理的事項和爭議範圍。
- 協議簽妥後,雙方會共同向法庭提出申請批准雙方選擇一位仲裁員及展開私人財務審裁程序。私人財務審裁程序進行期間,其他法庭聆訊或程序會暫停。
- 雙方均同意在程序或審裁方面受仲裁員的決定或判決約束。此等裁定是最終的裁定,只受制於法庭行使凌駕性酌情權,以決定是否作出載錄有關裁定的命令及命令的條款為何,以及各方均同意採取一切所需步驟以確保該等命令得以作出。
- 雙方在私人財務審裁完結後會提交一份私人審裁報告和一份同意傳票。同意傳票會寫著仲裁員決定的事項和條款,雙方並會依照該些條款處理婚姻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