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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婚姻的有效性

婚姻意味著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結合。所有根據《婚姻條例》(181章)舉行的婚禮在法律上和實際上均屬有效。婚姻可能因多種原因而無效,例如:

  1. 已婚人士有血緣關係或姻親關係;
  2. 婚姻不是由婚姻登記官在婚姻登記處舉行、在特許的禮拜場所由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的;
  3. 以假名舉行婚禮;
  4. 婚姻登記官證書沒有簽發,而且雙方在這種情況下明知並故意默許繼續舉行婚禮;
  5. 不是男女之間的婚姻;
  6. 雙方在舉行婚禮時已經結婚;或
  7. 在舉行婚禮時,任何一方未滿16歲。

對於雙方居住在外國時的合法婚姻和正式舉行的婚禮,只要該婚姻在香港舉行的話是合法的,那該段婚姻也會被在香港視為有效/合法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