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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與父母職責有關的罪行

父母有責任確保孩子的安全,必須提供基本需求及不能讓孩子獨處而無人看管。體罰不合法,亦不應由父母實施,因為他們和任何其他傷害兒童的人一樣需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6條,任何人非法拋棄或遺棄任何2歲以下的兒童,從而危及該兒童的生命,或以致該兒童的健康蒙受或相當可能蒙受永久損害,即屬犯罪。經公訴程序(即指在區域法庭或原訟法庭審理的案件)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循簡易程序定罪(在裁判法庭審理)可判處監禁3年。在那一級法庭起訴案件將取決於兒童受到的傷害或傷勢、案件的複雜性和法庭可能的判刑。對於因遺棄兒童或使兒童面臨危險的情況而危及兒童生命的嚴重罪行,案件極可能會提交區域法庭或原訟法庭進行公訴。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7條也有類似條文,規定16歲以下兒童或青少年的負責人如故意襲擊、虐待、疏忽照顧、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10年監禁;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3年監禁。


而就本條文而言,凡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父母或其他人,如沒有為該兒童或少年人提供足夠的食物、衣物或住宿,或如本身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該等食物、衣物或住宿,卻明知及故意不採取步驟,向負責提供衣食住予有需要的兒童或少年人的主管當局、社團或機構取得此等供給,即當作忽略該兒童或少年人而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的健康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