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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排解子女纠纷

父母双方要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去处理及准备有关子女事宜的申请或法庭聆讯。法庭都会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作出有关的命令和裁决。

 

排解子女纠纷是一个处理双方对子女事宜争议的渠道。这个程序的目的是鼓励父母如何在婚姻破裂后有效地就子女的事宜沟通和谈判出一个有效的方案,使双方取得持久的协议。这个程序会在正式审讯之前发生,如果双方能大致达成协议,父母会避免正式审判带来的艰辛和法律费用上的负担。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它还有助于法庭和各方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得到照顾。

 

整个排解子女纠纷的过程分为3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关于子女的约见,第二阶段是排解子女纠纷聆讯,第三阶段是正式审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和解)

 

关于子女的约见

 

进行排解子女纠纷聆讯前,法庭通常会为「关于子女的约见」订下日期。各方必须提交和交换各种档案,为实际的进行排解子女纠纷聆讯做准备。文件包括:

  • 关于子女事宜的表格(也称为表格J;
  • 简单说明关于双方就子女的争议的陈述书;
  • 简要事序表;和
  • 向法庭所索求的命令及指示列表。

 

在关于子女的约见聆讯中,法官可以视乎每个案件的情况作出指示,例如索取社会福利报告,允许各方存盘于法庭一份宗教式誓章 / 非宗教式誓词,要求双方尝试调解,委任一位人士或监护人作子女的代表人等。

 

如果双方也有财务纠纷需要处理,在关于子女的约见聆讯可能会和首次约见聆讯(即解决财务纠纷的第一阶段)同时进行。

 

排解子女纠纷聆讯

 

在聆讯的14天或之前,双方都要各自用陈述书方式准备一个有关子女日后安排的更新和详细建议。然后陈述书要送交法庭存盘和互相交换。

 

父母双方都要亲自出席排解子女纠纷的聆讯。双方还要尽最大努力、积极参与讨论和协议就所有子女的安排及事宜。聆讯的气氛和形式会没正式审讯般凝重。

 

法官会担当一个调解人或中间人的角色。法官在排解子女纠纷聆讯中的职责是协助双方讨论、谈判及和解。因此,法官有机会就某些事情直接向父母双方对话或交谈,不经过他们的法律代表转达信息。这个方式进行聆讯会营造一个较为轻松的氛围,从而促进双方之间自由和直接讨论争议点。

 

法官也可以就争议点给双方一些指示。法官可能会建议自己对案件的见解,若案件进入正式审讯后法庭会作出什么决定。这样会给双方一个机会在此衡量案件的理据和胜数,让各方思考问题是否可以解决避免浪费时间和金钱在正式审讯里及对子女的伤害。法官亦可以提出双方之前没有考虑过的选择和方案。

 

在有关家事或离婚诉讼中,子女多数都不会得到自己的代表人或法律代表保护自己的权益。即使法庭认为子女应该在父母之间的诉讼中得到代表,该代表也必须是一个独立或并非与案件有关的人。当案件中子女的看法很清楚和什么对子女有最佳利益明确时,例如从社会调查报告中得知,法庭是不会批准或委任一个独立代表人给子女陈述子女的立场。

 

法庭会视乎情况决定子女是否需要独立的代表人。法庭批准子女得到独立代表人的情况可能包括:如果子女可能因双方之间的严重纠纷而受到伤害;如果子女有复杂的医疗或精神问题;如果家庭有多过一个子女,而一个子女的福利与另一名子女的福利有冲突;如果其中一方对另一方有任何对儿童的身体、性或其他虐待的严重指控最终,如果子女得到独立代表人,那个监护人或指定的人必须在聆讯中代表和维护子女的利益。

 

双方在排解子女纠纷聆讯中讨论的事项和提出过的方案/安排不会有保密特权。换句话说,讨论过的事情和安排可以在随后有关子女事宜的聆讯中和正式审讯中提及。

 

另外,排解子女纠纷聆讯可以与排解财务纠纷聆讯同时进行和处理(如双方有财务上的争议需解决)。

 

正式审讯

 

如果双方只能达成部分和解或完全没有达成任何和解,案件就会进入审讯阶段。审讯会以传统和正式的方式进行,不像排解子女纠纷聆讯中让各方讨论和谈判。在审讯中,双方或其法律代表都要就自己那方的子女安排方案争辩和说服法庭。审讯的法官会是处理排解子女纠纷聆讯的法官。

 

有关排解子女纠纷程序的详情和子女独立法律代表的指引可以在实务指示15.13 PDSL6中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