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法庭会遵循哪些指引和步骤来决定婚姻财务的分配?
香港法庭曾经依照 C v C 案中所定下的方法分配婚姻资产。这是基于需求的方法,法庭主要考虑妻子的‘合理需求’来计算出一笔能养活妻子余生的财产,同时能让双方的关系「彻底分清」。可是这个方法被批评歧视妻子,因为如果家庭的收入较大而妻子只有权获得足够满足生活基本需求的财产,丈夫就可以享受和得到比妻子更多的财产。还有,如果妻子的年纪比较大或比丈夫大,她余生的生活需求就会比较少,妻子从婚姻资产能得到的财产就会较丈夫少。
大约十年后,香港的法庭不再采用 C v C 案中的计算方法,而是采用了英国案例 White v White 所定下的原则,即分配夫妻的婚姻财产时需要平等或平分。只有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法庭才可以偏离这个50/50 分割原则。用于这种方法的方法被称为“平等标准”。
于2010年,香港法庭在LKW v DD 案明确地分析和解读了分配婚姻财产时要注意的事项。至今,香港家事法庭依然跟从这个案例的指引以应用《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 7(1) 条的因素。LKW v DD 提出了4项原则和5个步骤来指导法庭的判决:
4项原则
- 公平的目标 - 法庭的考虑和决定必须公平;
- 拒绝歧视 – 夫妻在婚姻期间即使在家庭中担任不同角色,也应在法庭眼中享有平等的地位;
- 平等标准 – 法庭作决定时的起点应该时平均分配婚姻资产,只有在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偏离这个原则;和,
- 拒绝对双方在婚姻中的行为、婚姻失败的原因、谁对婚姻的贡献较大等问题进行详细的追溯调查。
5个步骤
- 直至聆讯当日,列出双方的资产、债务、收入和支出;
- 评估双方的财务/经济需求;
- 决定采用50/50平分原则;
- 考虑是否有充分理由偏离50/50平分的原则;和,
- 决定结果,怎样分配双方的婚姻资产。
除了这4项原则和5个步骤之外,法庭亦会在同时考虑《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92章)第7(1) 条所列出的7项因素。
通常双方只有足够资产满足他们的基本财务和居住需求。如果在满足各方需求后没有剩余资金,法庭就不需要再考虑5个步骤中的第3和第4个步骤。结果将根据各方需要多少钱生活来分配。
只有在巨额的案件中或在满足双方的经济需要之后,婚姻财产仍有剩的情况下,法庭才会用第3和第4步作分析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