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婚姻及家事法律程序中财务纠纷的私人审裁试验计划
离婚人士可以尝试用非诉讼式纠纷解决的方法处理有关家事的争议。非诉讼式的纠纷解决方法包括协作解纷、家事调解、排解财务纠纷程序和排解子女纠纷程序。
私人财务审裁也是非诉讼式纠纷解决的方法。私人财务审裁类似于仲裁,可让双方选择一位仲裁员决定双方之间的纠纷。这个试验计划于2015年推出,并现已延长至2024年1月。
如果有以下的纠纷或情况,双方可以考虑用私人财务审裁方式处理:
- 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92章)第II部及第IIA部申请附属济助、其他经济命令及/或经济济助;
- 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申请赡养令及/或经济命令;
- 根据《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16章)第3条申请同一条例第5(1)(c)、(d)、(e)条及第9条所述的付款命令;
- 根据《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481章)申请经济给养;
- 法庭同意相关程序应适用的婚姻及家事法律程序中属经济性质的任何其他申请;以及
- 关乎上述任何一项申请或法律程序的讼费申请。
私人财务审裁不可以处理以下事项:
- 任何有关双方是否应该离婚、婚姻是否有效、裁判分居和推定死亡及解除婚姻的问题;以及
- 关乎子女/儿童的管养、照顾及管束、探视、教育或教养的任何纠纷;以及
- 上文没有涵盖的任何其他法律程序。
私人财务审裁严格适用于财务纠纷,与婚姻诉讼无关(即与离婚;婚姻无效;裁判分居;推定死亡及解除婚姻有关的任何法律程)。如与讼双方决定利用私人财务审裁解决财务纠纷,法庭将不会安排审讯。
私人财务审裁只能在双方交换表格 E 后启动,法庭亦建议各方在参与私人财务审裁之前参加家庭调解和/或排解财务纠纷。
私人财务审裁和法庭审讯的主要区别是私人审裁要求双方同意以这个程序解决纠纷,并共同推选一名仲裁员来决定他们的争议。当事人将需要聘请私人仲裁员,并在他们之间商定任命谁。
双方亦必须同意受仲裁员的判决约束。仲裁结果须经家事法庭审批。仲裁结果只会在十分局限的情况下,例如出现法律错误,才可被争议。
如果双方想参与私人财务审裁,他们必须签署一份列出关键条款的私人财务审裁协议书,并得到法庭批准双方采用私人财务审裁这个程序。必须包含的一些关键条款是:
- 双方是否参加过家事调解或解决经济纠纷聆讯。
- 私人财务审裁会处理的事项和争议范围。
- 协议签妥后,双方会共同向法庭提出申请批准双方选择一位仲裁员及展开私人财务审裁程序。私人财务审裁程序进行期间,其他法庭聆讯或程序会暂停。
- 双方均同意在程序或审裁方面受仲裁员的决定或判决约束。此等裁定是最终的裁定,只受制于法庭行使凌驾性酌情权,以决定是否作出载录有关裁定的命令及命令的条款为何,以及各方均同意采取一切所需步骤以确保该等命令得以作出。
- 双方在私人财务审裁完结后会提交一份私人审裁报告和一份同意传票。同意传票会写着仲裁员决定的事项和条款,双方并会依照该些条款处理婚姻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