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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通奸

通奸必须是已婚人士与第三者之间发生的自愿性交,一般性交定义为男性阴茎插入女性阴道。这意味着配偶和同性第三者之间的不忠可能不符合「通奸」的定义。但是,呈请人仍然可以以「不合理行为」为由提出离婚申请。

 

呈请人还必须证明不能容忍与通奸的答辩人同住,并受到「6个月规则」的时间限制–即如果呈请人在发现通奸的事实后,双方亦同居超过6个月,呈请人在法庭上不能声称他们是「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同住。

 

责任和举证标准

大多数时候,呈请人是通过供词证据和对方的承认或陈述来证明通奸的事实。呈请人应保留关于供词的证据,即使是口头供述,也应将供述的内容录音 ,或者在记忆犹新的情况下记录下来。举证责任是在指控通奸的人身上,举证标准为「相对可能性的衡量」,即举证至法庭接纳说法「更有可能为真的」程度。举证证据的分量取决于指控的内容并与指控的严重性成正比:指控的内容越严重,法庭需要更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事件的发生。

 

直接和间接证据

在通奸案件内,「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很少见,而没有直接证据时,法庭可以根据情况推断出必然存在通奸的结论。这些间接证据包括:

 

  1. 答辩人在酒店订了双人房,并与第三方同行,法庭裁定其解释不可信。照片和视频证据有助于法庭做出裁决,但情书/双方的交流可能不是有力的证据,因为不确定是谁写的或是否确实收到讯息而采取了行动;
  2. 如果已婚人士被证明感染了性病而感染源头并不是婚姻另一方,这就是通奸的初步证据。要证明该项事实可能需要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的证据;和
  3. 如果有非婚生的孩子,这也是通奸的证据。法庭可能会指示使用DNA的科学测试来确定亲子关系。配偶一方与另一人登记为孩子父母的出生证明书或任何出生登记也是通奸的初步证据,除非能在「相对可能性的衡量」的举证标准下,提出证据反驳配偶一方为该孩子的父亲/母亲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