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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合理的行为

「不合理的行为」是离婚的其中一个理由,法庭要确信答辩人的行为令呈请人无法合理地被预期能与答辩人同住。该行为可以是自愿或非自愿的,例如精神或身体疾病引起的消极行为可以导致要求呈请人忍受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法庭需考虑到呈请人承受压力的能力,采取的步骤和承受这种行为的时间长度以及对呈请人的实际或潜在影响。疾病本身不是「行为」,因此呈请人需要证明答辩人因这种疾病而表现出不合理的行为,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

 

呈请人有举证责任,证明答辩人的行为如其所指控的一样,法庭其后将会考虑该行为对该呈请人的主观影响,以此决定期望他们继续同居是否合理。法庭需考虑到所有情况以及双方的性格和个性,以此裁定该行为对这位特定的妻子或丈夫而言,是否为不合理。因此,法庭考虑的是该行为对呈请人的影响,而不是作为婚姻行为的好坏。

 

不合理行为的例子

「不合理行为」的细节越温和越好,以此缓和诉讼另一方的反对。一些例子如下:双方价值观和看法不同、未能沟通、没有共同兴趣、没有表达爱意、分房睡等,这些理据都不一定是责备对方的。「不合理行为」可以是轻微行为的累积影响,因为法庭会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因此并不是极端或罕见的行为才能令法庭接纳为离婚理由。

 

各种家庭暴力都可以被视为不合理的行为,包括可能没有身体伤害的精神暴力。配偶故意并持续对另一方使用暴力、虐待和控制行为,无论是以身体、语言、心理、情感或经济手段的形式,都可以成为「不合理行为」的充分证据。当然,越是严重的指控,法庭要求的证据就越有力。家庭暴力的犯罪纪录在法庭上是一个强有力的证据,但并不是必要条件,因为有很多原因可能导致没有相关的刑事定罪纪录。

 

举证期限

呈请人需要证明答辩人的行为方式使呈请人继续与答辩人同住的期望变得不合理。如果在呈请人所依赖的最终事件发生之日后仍然与配偶连续居住六个月,法庭可能会认为这似乎表明「不合理的行为」对呈请人来说并非如此无法容忍,可以合理地预期呈请人与答辩人继续一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