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 内地与香港法庭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
《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639章)(“该条例” )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
该条例允许香港法庭承认内地法庭于2022年2月15日之后作出有关家事案件的命令和判决,反之亦然。这使跨境家庭或在香港和内地都拥有资产的当事人更方便地执行法庭命令和裁决。双方无需再到香港或内地的法庭就同一样的争议进行两次的争辩。这会节省诉讼的时间和金钱。
该条例给以下3大类的案件认可:
- 看顾相关、状况相关和赡养相关的内地命令;
- 被承认的有效内地离婚证;
- 发出香港判决经核证文本及香港判决证明书以便可以在中国大陆中使用和执行它。
看顾相关的命令是涉及18岁以下儿童的法庭命令。这包括有关子女管养权、谁是儿童的监护人、谁有探视权及该探视的时间等命令。
状况相关的命令是涉及法庭宣布双方离婚或婚姻无效的一些命令。关于某人的父母的身分的命令都属于这一类命令。
赡养相关的命令包括18岁以下儿童赡养费、配偶赡养费、依赖当事人给供养费等命令。
香港法庭可以承认的内地照顾或赡养判决很广泛,因为当法庭做出与看顾或赡养相关的命令时,可以有很多选择。香港法庭可以执行内地命令转移一方财产、向一方支付一笔款项,甚至宣布该财产属于哪一方的判决。要承认并执行内地判决,必须把该内地判决在香港法庭登记。该判决的一方可向区域法庭申请登记令,饬令登记该判决中的指明命令(即看顾相关命令、状况相关命令或赡养相关命令)。
登记内地判决并无确切的时间限制,因为时限开始计算的日期总是视情况而定的。但一般来说,从判决生效之日起 2 年内登记内地判决是理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