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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婚前协议书及公共政策

社会一直认为,任何与离婚女子及其子女权益相关的法例条文,均牵涉公众利益,因此,婚前协议书一直被视作有违公共政策。英国案例Bennett v Bennett便显示,法庭认为夫妇离婚后,男方如有经济能力支持女方及子女的生活,女方及其子女便不应依靠政府或慈善团体的援助生活,以符合公众利益。

 

举例说,如签订婚前协议的其中一方在签署前没有如实披露所有事实,双方离婚后,女方因协议变得捉襟见肘,有关协议便有违公共政策。另一例子是,如双方的经济状况于婚后有重大改变,不论转变孰好孰坏,他们当初订立的婚前协议便可能不再符合公平原则,或可能不再反映双方于婚后的生活水平。

 

及后至审理Radmacher一案时,当时英国法庭指出,婚前协议并没有违背公共政策。不过,英国法庭的裁决对香港法庭来说,只能起参考作用。再者,婚前协议亦不能禁止任何人向法院申请命令,以解决与财务相关的问题。在香港,终审法院在 SPH v SA 一案中采纳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