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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婚姻的有效性

婚姻意味着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容他人介结合。所有根据《婚姻条例》(181章)举行的婚礼在法律上和实际上均属有效。婚姻可能因多种原因而无效,例如:

  1. 已婚人士有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
  2. 婚姻不是由婚姻登记官在婚姻登记处举行、在特许的礼拜场所由合资格的神职人员主持或由婚姻监礼人主持的;
  3. 以假名举行婚礼;
  4. 婚姻登记官证书没有签发,而且双方在这种情况下明知并故意默许继续举行婚礼;
  5. 不是男女之间的婚姻;
  6. 双方在举行婚礼时已经结婚;或
  7. 在举行婚礼时,任何一方未满16岁。

对于双方居住在外国时的合法婚姻和正式举行的婚礼,只要该婚姻在香港举行的话是合法的,那该段婚姻也会被在香港视为有效/合法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