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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在香港享有的权益及福利

政府部门(入境处、房屋署和税务局)

法庭最近大幅推进了于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在香港享有的权利。法庭承认同性伴侣或民事结合伴侣应获得入境处考虑其配偶/受养人签证,并有权以配偶名义申请公共房屋,及获得和工作有关的配偶福利和税务优惠(包括作为同性配偶的免税额或税务减免)。就《税务条例》(112章)而言,同性婚姻将被视为有效。

 

遗产

法庭还裁定,在关于遗产继承和无遗嘱者遗产的条例中,对「有效婚姻」和「夫妻」的定义中排除在外国合法结婚的同性配偶是非法和违宪的。因此根据有关条例,同性配偶可声称为「尚存配偶」。

 

死因庭聆讯

现在《死因裁判官条例》(504章)没有区分同性和异性配偶,在涉及政府部门或死因裁判法庭为丧偶者提供的服务及已故配偶离世后的安排,以及向入境事务处申请死亡证明书上,不会对同性和异性配偶有所区别对待。

 

离婚、赡养费和父母权利

同性伴侣也可享有平等的父母权利,因为法庭可以授予监护权和共同抚养权予非亲生、同性父母。

同性伴侣不能在香港离婚,但在海外合法结婚和离婚的异性夫妇可以在香港申请附属济助,由于香港仍不承认同性婚姻,因此尚不确定是否同样适用于同性伴侣。《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189章)保障人们在家庭及同居关系中免受暴力侵害,而该条例下对同居关系的定义亦保障有亲密关系的同居同性伴侣。

 

结论

法庭有限度地承认同性伴侣在某些范畴的权益,例如在处理入境签证、继承遗产、公共房屋、税务评估和父母权利时,同性婚姻将被视为有效婚姻。法庭曾裁定不容许同性伴侣结婚并不违宪,法庭并不促进或承认同性婚姻,因此,同性伴侣仍无权在香港结婚。法庭承认政府对此有所规限是有合法目的,即保护异性恋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但在法例或政策中对异性恋或同性婚姻的任何区别对待都必须是合理的,并且与该合法目的有合理关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