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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父母权利和义务

父母对儿童的权利和权威是基于父母需确保、守护和促进儿童最大利益/福祉的基本职责。儿童极其易受伤害,依赖父母的保护和培育发展。父母享有对孩子及其财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一直存在至孩子成年(香港为18岁)为止。这些父母权利包括父母对孩子的宗教、教育、纪律、医疗和住宿的决定。父母不能转让他们的父母权利,任何放弃父母权利的协议都是不可在法庭执行的。

 

下列人士可以行使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1. 已婚父母双方;
  2. 未婚母亲;
  3. 未婚父亲(需要法庭命令);
  4. 养父母或获得临时监护权的准养父母;
  5. 在助孕治疗服务(如人工授精)的帮助下怀孕的妇女及其同意该治疗服务的丈夫或男性伴侣;
  6. 配子(即精子或卵子)捐赠者及其同意该捐赠的已婚伴侣,被法庭判定为父母的命令下授予亲子关系;
  7. 法庭指定的监护人;
  8. 社会福利署署长(在父母签署同意幼年人受领养的一般同意书后、在法庭发出无须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接受领养的命令后、由少年法庭为保护少年或由法庭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179章)或《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92章)所进行的法律程序中所指定)。


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第3条,母亲和父亲行使的权利和权力是平等的,可以由任何一方行使而无需另一方允许。这意味着他们的权利和权力并不相互依赖,可以独立行使。然而,对于非婚生子女,母亲将拥有与如对待婚生子女般相同的权利和权力,而父亲则需要向法庭申请才能获得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和权力。父母双方都无权单方面做出与孩子有关的重要决定,任何一方都没有优先或凌驾于对方的权利。因此,即使一方单独获得子女的抚养权,也不能在未经另一半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为他们的孩子做出决定。双方可以就未解决的分歧向法庭作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