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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父母职责有关的罪行

父母有责任确保孩子的安全,必须提供基本需求及不能让孩子独处而无人看管。体罚不合法,亦不应由父母实施,因为他们和任何其他伤害儿童的人一样需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26条,任何人非法抛弃或遗弃任何2岁以下的儿童,从而危及该儿童的生命,或以致该儿童的健康蒙受或相当可能蒙受永久损害,即属犯罪。经公诉程序(即指在区域法庭或原讼法庭审理的案件)定罪后可处监禁10年;或循简易程序定罪(在裁判法庭审理)可判处监禁3年。在那一级法庭起诉案件将取决于儿童受到的伤害或伤势、案件的复杂性和法庭可能的判刑。对于因遗弃儿童或使儿童面临危险的情况而危及儿童生命的严重罪行,案件极可能会提交区域法庭或原讼法庭进行公诉。


《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27条也有类似条文,规定16岁以下儿童或青少年的负责人如故意袭击、虐待、疏忽照顾、抛弃或遗弃,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包括视力、听觉的损害或丧失,肢体、身体器官的伤损残缺,或精神错乱),一经公诉程序定罪,可处10年监禁;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3年监禁。


而就本条文而言,凡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父母或其他人,如没有为该儿童或少年人提供足够的食物、衣物或住宿,或如本身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该等食物、衣物或住宿,却明知及故意不采取步骤,向负责提供衣食住予有需要的儿童或少年人的主管当局、社团或机构取得此等供给,即当作忽略该儿童或少年人而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的健康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