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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了向法庭申请离婚之外,还有什么其他渠道解决双方之分歧?有关方法与离婚诉讼有何差异?

阁下可考虑选用下列方案:-

 

(i) 分居契约 ─ 即双方以合约契据形式达成的分居协议,有关契约可自行拟订,但事先谘询律师会较为稳妥。该协议可指定分居时期、双方如何处理子女事宜(如有)和配偶及 / 或子女之赡养费提供等。

 

如双方关系融洽,并有很大机会同意受有关条款约束,便适合采用分居契约。

 

但这方案有下列问题:

 

  • 如任何一方违反契约条款,另一方只能控告违约一方违反合约,而执行这类诉讼判决的过程,与执行离婚或裁判分居诉讼的法庭命令有所不同。
  • 不能就分居契约的商讨事宜取得法律援助。
  • 其后如有离婚或裁判分居诉讼,即使分居契约有双方认同是最终决定的条款,仍不能阻止法庭发出有别于该分居契约的命令,原因是法律规定,契约的任何条款如限制任何一方在日后的法庭诉讼中提出申请,即属无效。但法庭在日后的诉讼中,通常倾向于维持契约的条款(假设该契约由双方自愿订立,而且每一方均有机会寻求独立法律意见),除非法庭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另行发出不同的命令。

(ii) 分居命令 ─ 在若干情况下,如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其中一方可向区域法院申请分居命令连同赡养费命令(例如法院可能命令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及 / 或子女支付赡养费,以应付生活开支),但先决条件是他或她并无作出通奸行为。就妻子之情况而言,她可因为丈夫袭击她、或遗弃她、或持续虐待她或子女而被判有罪、或丈夫在知情下将性病传染给她、或迫她为娼、或丈夫是惯性酒徒或吸毒者而提出上述申请。就丈夫之情况而言,他可就妻子持续虐待他的子女而被判有罪、或是惯性酒徒或吸毒者而提出上述申请。

 

如法庭有充分理据,可命令双方分居,在此情况下,尽管双方仍然是合法夫妻(在这阶段下仍不得自由再婚),他们不须再共同生活。法庭亦可就子女的抚养权,和配偶及子女的赡养费作出命令。

 

(iii) 裁判分居 (Judicial Separation) ─ 向区域法院申请裁判分居,亦可让双方之分居在法律上获得承认。结婚最少一年才可离婚的规则不适用于裁判分居。但要获得裁判分居,申请人须提供的理由与离婚申请类似。 裁判分居与分居命令的效果相同,即双方仍然是夫妻,但不须共同生活,获得裁判分居的各方仍不得自由再婚。而只有在子女的福利作出适当的安排后,法庭才会给予此判令。

 

有若干理由可能令夫妇选择申请裁判分居而不是离婚,例如:-

 

  • 当其中一方或双方基于宗教或道德理由而反对离婚;
  • 其中一方不希望对方可以再婚;
  • 当双方结婚不足一年,因此不能申请离婚;
  • 为免丧失婚姻配偶才能享有的利益。

已存在的裁判分居判令,亦不能阻止任何一方再申请离婚。

 

(iv) 调解 ─ 解决家庭纠纷,除了在法庭进行诉讼之外,还可以选择家庭调解。愈来愈多分居或离婚夫妇,在婚姻破裂,出现争论时,都选择以家庭调解去解决。

 

何谓「家事调解」?

 

实际上,家事调解专为协助办理分居 / 离婚的夫妇,就子女安排和 / 或财务事项的解决方式达成互相接纳的协议。

 

这是一个自愿参与的项目,由经过训练的第三者(调解员),秉持不偏不倚的宗旨,协助双方在保密的情况下就有关事宜作出沟通和协商。

 

在进行家事调解的期间,调解员将协助阁下:

 

  • 讨论和确定有争议的地方;
  • 探讨每一方的需要和权益;
  • 尽量寻求各种可行的方案,并选用最适合的解决方法;
  • 拟订详细的协议,列明双方同意怎样解决每项问题。

调解员?他们是谁?

 

调解员拥有不同的专业背景,他们通常都取得法律、心理、社工或社会科学的资格,并经过特别训练,达到评审的要求,具备足够知识及技巧,进行协商及解决纠纷。他们同时要遵守实务守则。

 

调解员是中立的:

 

  • 不会偏帮任何一方
  • 不会为任何一方作决定
  • 不会提供法律意见,会鼓励各方谘询自己的律师,寻求法律意见
  • 不会提供辅导或治疗,但可能会建议任何一方寻求这些服务
  • 提议探索其他新的方法
  • 协助各方评估自己的论据是否切合现实,评估各方的判断是否可行,及
  • 协助各方深入探索和解建议,及寻求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