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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將大廈的公用地方作出租,會否被稅務局徵收物業稅?

大廈的公用地方(例如側舖、車位、外牆、天台等)一般會由大廈各業主共同擁有。如任何公用地方被租出,所收租金須課物業稅。業主有責任申報出租收入和繳稅。如業主未有收到有關出租公用地方的物業稅報稅表,便須以書面方式通知稅務局,業主亦可選擇提交IR6129表格。

 

然而,如大廈業主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按《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第16條規定,業主所具有的與建築物公用部分有關的權力和職責,須由業主立案法團行使及執行。因此,業主立案法團須代表大廈所有業主申報收入(透過提交物業稅報稅表B.I.R.58)和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