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纳税人如何就物业税事项向税务局申报租金收入?
个人(全权)拥有物业 的业主应将租金收入申报在其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上 ,此报税表与申报个人之受雇入息或生意利润一样。
联权或分权拥有物业的租金收入可由任何一位业主申报在物业税报税表(B.I.R.57)上。税务局会按每个物业向业主发出报税表,而此报税表可由任何一名业主填写和签署。
我已售出物业,是否仍须填交向我发出的物业税报税表?
即使阁下已出售物业,阁下仍须填报出售物业的课税年度及之前各个课税年度的物业税报税表。
就应课税事项通知税务局
阁下必须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4个月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税务局任何应课税收入并提供相关详情(除非已收到报税表以报上收入)。
请注意,若然阁下已出租阁下所拥有的物业,为租约加盖印花或填报差饷物业估价署发出的问卷并不被视为向税务局发出应课税通知。阁下仍须另行以书面方式(可使用IR6129表格)通知税务局。
我是否需要保存租金收入纪录?
是,法例要求业主必须备存足够的租务纪录,该纪录须保留至少7年,以便物业的评税值能易于确定。因此阁下应保留租约以及任何更改租约条款和追讨欠租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