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2. 除上述有关利得税的可扣减项目外,是否还有其他税务优惠?

纳税人亦可享有下列「折旧免税额」: 

a) 为若干行业兴建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而支付资本开支的工业建筑物免税额: 

  • 初期免税额:建造成本的20%。
  • 每年免税额:建造成本的4%。
  • 在拥有权终止时,则获给予「结余免税额」或征收「结余课税」。
     

b) 为兴建非工业建筑物或构筑物而支付资本开支的商业建筑物免税额:

  • 每年免税额:建造成本的4%。
  • 在拥有权终止时,则获给予「结余免税额」或征收「结余课税」。
     

c) 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提供工业装置及机械所招致资本开支的装置及机械免税额:

  • 初期免税额:资产成本的60%。
  • 每年免税额:按资产的递减价值计算。折旧率由税务委员会规定,分别是10%、20%及30%。每年免税额折旧率相同的资产,会列入同一「聚合组」内计算。
  • 如纳税人结束业务,而该业务并无人继承,可获给予「结余免税额」。如在任何年度,变卖一项或多项资产的收入,超过此等资产所属「聚合组」的合计递减价值,则须征收「结余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