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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以 200,000元 购入 2 台机器和以 50,000元 购入一辆二手货车。如购置成本属资本性开支而不能从「应评税利润」中扣除,我还可否取得税务宽减?

阁下可以申请扣减折旧免税额。有关折旧免税额如下: 

  • 「初期免税额」: 在购入机器和工业装置的年度,可获得扣减购入价的 60%作为初期免税额。
  • 「每年免税额」:它与会计学上的损耗及折旧观念相近,免税额按使用寿命长短而不同。每年免税额是根据该项资产的折余价值以《税务规则》厘定的折旧率10%、20% 或 30% 计算。
  • 有关每年免税额的资产折旧率实例如下:
空调工业装置10%
室内空调装置20%
电雪柜20%
洗衣机及热水器20%
家俬(不包括软质陈设品在内)20%
汽车30%
拖拉机30%
  • 此外,在 1980/81 年度起亦引入「聚合制」,计算每年免税额时,折旧率相同的资产会列入同一「聚合组」。新购资产的开支须加入所属的「聚合组」内;而变卖资产时,则从有关「聚合组」的总折余价值中减去变卖收入。
  • 如变卖收入超过该「聚合组」的总折余价值,差额称为「结余课税」,须计算在当年的应评税利润内。
  • 「结余免税额」只会在结束无人继承的业务时才可申领。
  • 在购买机器及货车的年度及其后两年,阁下可获得的免税额如下表所列:
第一年(购入年份)20%聚合组
$
30%聚合组
$
购入价200,00050,000
减:初期免税额(购入价的60%)120,00030,000
 80,00020,000
减:每年免税额16,000
(80,000 x 20%)
6,000
(20,000 x 30%)
可结转至第二年的折余价值64,00014,000
减:每年免税额12,800
(64,000 x 20%)
4,200
(14,000 x 30%)
可结转至第三年的折余价值51,2009,800
减:每年免税额10,240
(51,200 x 20%)
2,940
(9,800 x 30%)
可结转至第四年的折余价值40,9606,860

 

如在第四年变卖机器和货车

减:变卖收入

23,0009,900
在第四年变卖资产后的「结余课税」 *3,040
 **17,960 
减:第四年的每年免税额3,592
(20% of 17,960)
 
可结转至第五年的折余价值14,368 
减:第五年的每年免税额2,874
(20% of 14,368)
 
可结转至第六年的折余价值**11,494 

附注:

* 阁下须将上述从变卖货车而计出的「结余课税」3,040元加在第四年的应评税利润内。

** 阁下已出售的资产每年仍会取得每年免税额,直到「20%聚合组」的结余为零(但这情况罕见,因通常会有新资产加入「20%聚合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