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谁人可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根据《税务条例》第41条,任何个人(但非法团或有限公司)如符合下列条件,便可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 年满18岁或以上,或未满18岁而父母双亡;及
- 通常居住于香港或属香港临时居民。
(注:就合伙业务,每名合伙人必须各自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就个人入息课税而言:
- 「通常居住于香港」指某人为明确的目的(例如教育、业务、就业或家庭等),自愿选择居于香港,并持续居于此地。该人是惯常及正常地在香港居住,以香港作为他 / 她日常生活的地方,并以香港社会一般成员身份在这里生活。
- 「临时居民」指符合下述情况的人士:该人在其选择的课税年度内曾在香港逗留一次或多次为期超过 180 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内(其中一个是其选择的课税年度)在香港逗留一次或多次为期超过 300 天。
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必须以书面提出。阁下可填写个别人士报税表 (B.I.R.60) 内的第7部分或填写申请表 (I.R.76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