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谁人可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根据《税务条例》第41条,任何个别人士(不包括法团或有限公司)如在有关课税年度符合下述条件,便可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 年满18岁或以上,或未满 18 岁而父母双亡;及
- 本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临时居民,或如属已婚,其配偶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临时居民。
(注:在合伙业务中,每位合伙人必须各自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就个人入息课税而言:
- “永久性居民”是指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人士。
- “临时居民”是指符合下述情况的人士:该人在其选择的课税年度内,曾在香港逗留一次或多次为期超过 180 天,或在两个连续的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其选择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一次或多次为期超过 300 天。
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必须以书面提出。阁下只须填写报税表内的有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