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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對評稅提出反對及上訴

1. 若果我剛收到薪俸稅 / 利得稅 / 物業稅的稅單,但發現有關評稅入息及稅額過高。我可否向稅務局提出反對?

可以。閣下如不同意評稅,可提出反對和上訴。

 

反對評税

 

  1. 提出反對

閣下必須向稅務局以書面方式提出反對評税,並清楚說明反對理由。閣下亦可填妥在IR831表格中的反對/申請修訂評税的相關部份並簽署作實,然後以郵寄(香港九龍協調道郵政局郵箱28777號)或傳真(2877 1232)方式把表格交回稅務局,或透過閣下的「稅務易」帳戶提出反對。

 

如閣下之評稅入息只是估計數目,或者並未取得所有應得免稅額,閣下便應問清楚有關評稅是否根據《稅務條例第59(3)條(因未有提交報稅表)而發出的估計評稅。如是,則閣下在提交反對通知書時亦須一併提交填妥的報稅表,以證實反對的理據。 

 

2. 時限 

閣下必須於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1個月內將反對通知書交送達稅務局。

 

税務局局長如接納閣下因不在香港、患病或其他合理理由而未能在指定期限內發出反對通知書,或會考慮接受閣下逾期提交的反對通知書。閣下須在反對通知書或IR831表格內述明逾期提交反對通知書的理由。

 

3. 經「税務易」帳戶提交反對通知書 

閣下如已開立「税務易」帳戶,便可經該帳戶提交有關薪俸税、全權擁有物業的物業税及/或獨資業務的利得税評税的反對通知書。

 

欲知更多有關「税務易」的資料,請點擊此處。

 

4. 以電子方式提交反對通知書 

税務局接受以電子方式提交的反對通知書。欲知有關電子提交的規格、方式及程序的詳情,請點擊此連結

 

5. 繳税或暫緩繳税 

閣下即使提出反對通知或上訴通知,仍須在評税通知書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税款,除非税務局局長命令在等候該項反對或上訴的結果時可緩繳整筆税款或其部分。

 

6. 處理反對個案 

評税主任可能要求閣下提供進一步資料或證明。經考慮新資料和額外資料後,閣下可能會收到經修訂評税或修訂評税建議。局長會考慮反對理由並在合理時間內確認、減少、增加或取消評税,亦會將其決定連同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閣下。

 

提出上訴

  1. 向税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閣下如不滿意稅務局局長的決定,仍可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該委員會是獨立的審裁處。有關上訴應在稅務局局長發出書面決定後 1 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書記提出。

 

税務上訴委員會若然接納上訴人因患病、不在香港或其他合理理由而未能於1個月的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可決定延展上訴期限。

 

經上訴聆訊後,税務上訴委員會可確認、修改、增加或取消上訴所針對的評税額,亦可將案件連同該委員會的建議發還税務局局長處理。假如該委員會沒有減少或取消評税,上訴人或會被命令繳付一筆不超過25,000元的款項,作為該委員會的訟費。

 

2. 向法庭提出上訴

上訴人或税務局局長任何一方如不同意税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可發出傳票,要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准許就法律問題針對該項決定提出上訴。該上訴許可申請必須在税務上訴委員會作出有關決定之日起計1個月內或在該委員會向公眾通報其決定的通訊之日期起計1個月內提出。

 

已獲原訟法庭批予上訴許可的上訴人或税務局局長如得到上訴法庭准許,可就税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直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欲知更多信息,請參閱稅務局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號》。向法庭提出上訴的程序頗為複雜,故建議閣下在提出上訴前先徵詢專業稅務及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