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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誰人可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根據《稅務條例第41條,任何個別人士(不包括法團或有限公司)如在有關課稅年度符合下述條件,便可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1. 年滿18歲或以上,或未滿 18 歲而父母雙亡;及
  2. 本身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臨時居民,或如屬已婚,其配偶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臨時居民。

(註:在合夥業務中,每位合夥人必須各自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就個人入息課稅而言:

 

  1. 「永久性居民」是指通常居住於香港的人士。
  2. 「臨時居民」是指符合下述情況的人士:該人在其選擇的課稅年度內,曾在香港逗留一次或多次為期超過 180 天,或在兩個連續的課稅年度(其中一個是其選擇的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一次或多次為期超過 300 天。

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必須以書面提出。閣下只須填寫報稅表內的有關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