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若我獨自經營業務,我是否屬於自僱人士?我有甚麼稅務責任?
一般來說,閣下如為自己工作而不是以僱員身分受僱,便屬自僱人士。在沒有任何僱傭關係下,閣下如從買賣貨品或提供專業或個人服務賺取入息,便會被視為經營行業、業務或專業,亦即自僱人士。
自僱人士可以是獨資經營東主或是合夥業務的合夥人。
身為自僱人士,閣下須就獨資業務或合夥業務賺得的應評税利潤繳納利得税,簡而言之,閣下須:
- 保存足夠的業務紀錄至少達7年;
- 擬備帳目;
- 填寫及提交報税表;
- 除非已收到税務局發出的報税表,否則閣下須於有關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結束後4個月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税務局閣下須繳税;
- 閣下如結束業務,須於1個月內通知税務局;
- 閣下如更改地址,須於1個月內通知税務局;以及
- 繳付利得税。
閣下若為獨資經營者,應在個人報税表(B.I.R. 60)申報業務利潤 / 虧損。閣下若為合夥業務的合夥人,則應在利得税報税表─法團以外人士(B.I.R. 52)第5部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