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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我為自己的居所支付租金,可否用作扣稅?

自2022/2023課稅年度起,納稅人就用作其居所的住宅而繳付的租金可獲稅務扣減。如有合資格租賃,納稅人或可將自己或其同住配偶所支付的租金用作扣稅。一般來說,納稅人在每個課稅年度的住宅租金基本扣減最高款額為10萬元。若租賃下有多於一名租客,相關上限會根據合租租客人數按比例調低。若租賃的合約期只佔某一課稅年度的部分,相關上限亦會根據該租賃的合約期按比例調低。 

 

要符合扣減資格,納稅人必須就住宅處所訂立書面租約(或分租租約)。有關租約必須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加蓋印花,但由政府或財政司司長法團作為政府的代理人按公平市值的租金租出住宅處所而訂立的租賃除外。

 

如屬下列情況,納稅人不獲住宅租金扣減:

  • 納稅人或其同住配偶是香港住宅處所的法定及實益擁有人; 
  • 有關租賃的業主是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相聯者(例如:該業主是納稅人的配偶、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伴侶,或受納稅人或其配偶所控制的法團); 
  • 納稅人或其同住配偶獲其僱主或該僱主的相聯法團提供居住地方(包括獲退還任何已繳租金者);
  • 納稅人或其同住配偶是香港房屋委員會或香港房屋協會轄下公共租住房屋單位的租客或認可佔用人;
  • 相關處所禁止作住宅用途;或有關租賃受任何法律或政府租契禁止; 
  • 有關住宅租金款額可根據《稅務條例》的任何其他條文獲扣減;或
  • 納稅人或其配偶已就該處所簽訂租賃購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