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某人同時屬於全面安排所界定的香港居民和內地居民,該如何處理?
香港居民是指通常居於香港的個人,或在一個課税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或在連續兩個課税年度內(其中一個是相關課税年度)在香港逗留超過 300 天的個人。要注意,就此而言,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不一定視為香港居民。
下列標準(按優先順序排列)用以確定某人被視為內地抑或香港的居民:
- 該人在何地有永久居所;
- 該人與何地有較密切的個人和經濟關係;
- 該人通常居住何地;及
- 兩地主管當局相互同意。
申請居民身份證明書以尋求稅務優惠
- 在香港尋求稅務優惠
稅務局向有需要證明香港居民身份的香港居民發出居民身份證明書,讓他們能尋求全面避免雙重徵税協定 / 安排下的稅務優惠。居民身份證明書應足以證明香港居民的居民身份。申請人須留意,獲發居民身份證明書並不保證該人能成功申請相關全面避免雙重徵税協定 / 安排下的稅務優惠,而該申請最終將由締約夥伴決定和評估。
身為香港居民的個別人士如欲申請香港居民身分證明書,可填寫IR1314A表格並將之提交稅務局。一般而言,該等人士包括:
- 通常居住於香港的個人;或
- 在某課税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或在連續兩個課税年度內(其中一個是相關課税年度)在香港逗留超過300天的個人。
就內地和香港全面避免雙重徵税安排而言,在某個曆年內簽發予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明書,一般可用作證明該申請人在該曆年及其後連續兩個曆年的香港居民身份。
稅務局的目標是在收到已填妥的申請表後21個工作日內發出居民身份證明書。一般而言,居民身份證明書會以郵遞方式寄給閣下,但閣下亦可以書面方式要求親身領取居民身份證明書。
2. 提出上訴或查詢
香港居民如對香港的評稅有爭議,可在評稅通知書之日起計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稅務局局長提出反對。
香港居民如認為內地所徵稅款不符合內地和香港全面避免雙重徵税安排的規定,應在指明期限內向內地相關稅務當局提出(注意:有關內地稅務當局的聯絡資料,可嘗試向香港稅務局查詢)。若然問題不獲解決,該人可向稅務局提交有關資料以尋求協助,而稅務局會與內地相關稅務當局協商,以期解決問題。
閣下如欲查詢有關內地和香港全面避免雙重徵税安排的事宜,可電郵至稅務局taxinfo@ird.gov.hk 或致電稅務局187 8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