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部份处所的地契中载有承诺、条款及细则不容许占用人出租作住宅用途 (例如:已登记或非登记寮屋、天台违例建筑物、工业大厦、货柜屋或农地上的帐篷车)。涉及这类处所的租约具法律约束力吗?
纵使严格来说不符合地契的租约不被禁止,但订立这样的租赁安排显然并非没有风险和问题。
这些处所很多在本质上都不适合居住,对占用人的安全构成危险和威胁。
如果租客在定立租约时以知悉相关违例事项,以后便不可藉此争议租约的有效性或向业主缴交租金。
违反地契中的用途限制有可能促使政府行使地契中的重收权,或根据香港法例第126章《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行使法例赋予的重收权或将有关土地权益转归予政府,令业主立即失去其物业拥有人的身份。
业主和租客亦必须留意他们极有可能已违反大厦公契,并有可能要在大厦管理公司、业主立案法团 (如有) 或其他大厦业主采取的法律行动中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