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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部份處所的地契中載有承諾、條款及細則不容許佔用人出租作住宅用途 (例如:已登記或非登記寮屋、天台違例建築物、工業大廈、貨櫃屋或農地上的帳篷車)。涉及這類處所的租約具法律約束力嗎?

縱使嚴格來說不符合地契的租約不被禁止,但訂立這樣的租賃安排顯然並非沒有風險和問題。

 

這些處所很多在本質上都不適合居住,對佔用人的安全構成危險和威脅。

 

如果租客在定立租約時以知悉相關違例事項,以後便不可藉此爭議租約的有效性或向業主繳交租金。

 

違反地契中的用途限制有可能促使政府行使地契中的重收權,或根據香港法例第126章《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行使法例賦予的重收權或將有關土地權益轉歸予政府,令業主立即失去其物業擁有人的身份。

 

業主和租客亦必須留意他們極有可能已違反大廈公契,並有可能要在大廈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 (如有) 或其他大廈業主採取的法律行動中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