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Q5. 租客可否追讨多收的公用设施及未经淮许的费用?

 

如业主就向租客多收公用设施费用或收取未经淮许费用,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一经定罪,裁判官除可判处罚款外,还可命令业主向租客付还从租客多收的款额或款项。租客无需另行开展民事诉讼以追讨有关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