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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引言

在香港,个人、公司或政府,都可以是民事诉讼的其中一方﹝可参考:如何提出民事诉讼或作出抗辩﹞。他们可能是投诉人(提出诉讼的一方)或被告人。在诉讼当中,各方向法庭阐述他们的案情,让法庭决定其中一方(或多方)的法律权利或责任是否被侵犯;如果权利被侵犯,法庭就会决定,权利被侵犯的一方(或多方)可获得的合适赔偿及补偿。

 

法官在考虑所有证据及听取各方的争辩理据之后,就会以仲裁人的身分,为案件作出判决。法官一般会下令败诉一方向胜诉一方支付堂费。法庭判决后,下令败诉一方向胜诉一方支付的赔偿款项,并不包括堂费,即堂费与赔偿款项是分开计算的。堂费是指胜诉一方,在准备案件及案件聆讯时所付出的费用,包括代表胜诉一方的事务律师及大律师费用。堂费的金额可以很庞大,当中要视乎几个因素,包括案件的复杂性、预备案件聆讯所需的工作量、以及案件聆讯所需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