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讼费
仲裁庭在判给讼费方面享有广泛的法定酌情权,讼费包括仲裁庭的费用及开支,以及当事人自身的法律及技术费用。该酌情权必须以司法方式行使,并符合仲裁庭公平及公正行事的责任。虽然一般原则是「讼费跟随事件结果」(败诉方支付讼费),但仲裁庭可因应当事人的行为或书面和解要约(例如Calderbank提议)而偏离该原则。
当事人在草拟讼费分配条款时应谨慎。根据《仲裁条例》(第609章)第74(8)及74(9)条,如仲裁协议中的条文规定各方须自行承担其讼费,而该条文是在争议产生前订立,则该条文属无效。该等「各自承担其自身讼费」安排,只有在争议已经产生后达成协议,方具法律效力。
根据第79条,仲裁庭有权按其认为适当的利率判给单利或复利。该权力不仅涵盖所判给的本金,亦包括在仲裁展开后但裁决作出前已支付的款项,以及程序讼费的利息。除非裁决另有规定,否则所判给款项及讼费的利息,会自裁决日期起至付款为止,自动按判定债项利率累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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