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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应该采用什么形式的另类排解程序?

首先,各方要参考合约内的条款(即各方出现主要争议的合约内容)。

 

在大多数的商业合约中(例如建筑合约、保险合约等),通常都有订立仲裁条款,列明一旦在履行合约时出现争议,涉及的各方在展开法律程序之前,应该先进行仲裁。即是说,各方在法庭展开任何民事法律诉讼之前,由于已受制于合约条款,因此要先进行仲裁。﹝请参阅:引言──仲裁﹞

 

虽然司法机构推荐以调解作为另类排解程序,但各方仍然可以选择以仲裁或调解,去解决争议。

 

调解完全是自愿参与的程序,任何一方都不应被迫参与。

 

如果各方选择进行仲裁,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就是最终决定,并且对涉及的各方具约束力。

 

相反,调解员不会强制执行和解协议,而是完全由涉及的各方决定是否和解,以及以什么条件和解。在调解后达成的和解,属于一种协议,而非强制执行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