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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

 

当各方达成解决方案时,强烈建议将和解内容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可作为和解条款的清晰记录,并有助日后执行。 

 

虽然《调解条例》(第620章)并不严格要求和解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才可作为合约具约束力,但实务上一般建议以书面文件记录和解内容,以避免日后在强制执行时遇到举证障碍。大部分机构规则及《香港调解守则》均明确规定,和解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所有各方签署后,方具约束力。 

 

在某些情况下,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例如,《实务指示6.1》对编入高等法院建筑与仲裁案件审讯表的案件施加较严格的制度。就该审讯表内的案件而言,任何在调解中达成的和解,除非已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双方签署,否则均不具约束力。 

 

该文件通常称为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协议应清楚列明每一方同意作出的事项。视乎个案情况,协议可包括: 

 

  • 任何付款的金额; 
  • 付款的时间及方式; 
  • 是否分期付款; 
  • 如一方违约,将会如何处理; 
  • 保密条款; 
  • 解除申索; 
  • 讼费安排; 
  • 终止或搁置法庭程序; 
  • 处理仲裁程序的安排; 
  • 如相关,税务或监管事项;及 
  • 各方之间任何日后责任。 

 

在实务上,并且通常根据调解协议本身,和解讨论一般不会被视为具约束力,除非及直至和解条款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各方签署。这可避免日后就是否实际上已达成最终和解而产生争议。 

 

一经签署,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一般会作为合约而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前提是符合有效合约的一般要求,包括条款具确定性,以及有意图建立法律关系。 

 

调解员可协助各方记录协议内容,但调解员通常并非协议的一方。调解员可见证签署,但这并非在所有情况下均属法律要求。 

 

如各方有法律代表,通常由律师草拟或审阅和解协议会有帮助。律师可协助确保条款清晰、确定、可强制执行,并与任何现有法院或仲裁程序一致。 

 

有法律代表的各方可携同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草稿或范本出席调解。这可使各方在调解结束前更容易准备一份清晰且可强制执行的协议。 

 

在草拟和解条款时,应注意确保条款: 

 

  • 清晰且没有歧义; 
  • 具有足够确定性,以便可强制执行; 
  • 切实可行并能够履行; 
  • 完整,以免重要事项仍未解决; 
  • 与任何所需批准一致;及 
  • 适合用以处理任何相关法庭、仲裁或投诉程序。 

 

如一方代表没有完整的和解权限,书面协议应清楚订明和解是否须经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保险公司或其他决策者批准,以及该批准须于何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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