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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概览

调解是一个具弹性、保密及合意的程序。在该程序中,一名中立且公正的人士(即调解员)会积极协助各方,透过协商解决其争议或分歧。各方始终对是否达成和解以及任何和解条款拥有最终控制权。调解员并不裁决争议、不强加决定,亦不判定谁是谁非。 

 

在香港,调解已由一种非正式的解决争议方式,发展成为一套具结构并获法律承认的程序。《调解条例》(第620章)于2013年1月1日生效,为调解提供法定框架,同时保留调解程序本身所重视的灵活性。该条例旨在为调解奠定适当的法律基础,而非以僵化框架束缚调解程序,以致削弱其务实及促进协商的性质。 

 

调解之所以备受重视,尤其是因为其非正式、合意及促进协商的特点。调解让各方得以维持关系、探索务实的解决方案,并达致一些未必能透过法院程序取得的结果。在亚洲文化背景下,调解及和解传统上亦被视为具吸引力的解决争议方式,因为它们鼓励和谐,并有助各方保全尊严及「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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