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6. 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

 

在草拟协议时,各方必须决定其偏好采用「机构仲裁」(或由机构管理的仲裁)还是「临时仲裁」。 

 

机构仲裁 

机构仲裁是根据某一特定机构的现行规则进行的仲裁,例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这些机构透过担任委任机构、监督案件进行,以及管理仲裁庭费用的资金,提供一套具结构性的框架。视乎不同机构而定,额外服务可包括:在各方未能达成协议时委任仲裁员、作为文件交换的中转机构、提供聆讯设施、管理按金及费用、监督程序时间表,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审阅仲裁裁决草稿。 

 

临时仲裁 

相比之下,临时仲裁是根据各方自行协定或由仲裁庭制定的规则进行,并无机构监督及管理。虽然临时仲裁提供最大程度的灵活性,并可避免若干机构费用,但它需要各方之间有更高程度的合作。 

 

在临时仲裁程序中,许多当事人会采用《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提供一般性的程序框架。即使在临时仲裁案件中,各方亦常指定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仅担任「委任机构」,以在出现僵局时作出处理,而不负责管理整个案件。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为法定预设机构 

根据《仲裁条例》(第609章),就所有以香港为仲裁地的仲裁而言,若各方的委任程序未能运作,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即作为法定预设机构,这并不限于临时仲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能,是有权决定仲裁员人数(一名或三名),并在各方未能达成协议时委任仲裁员。 

 

涉及中国内地的特别考虑 

在与中国内地实体交易时,选择上述两种形式尤其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7条及第29条,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指定一个特定的「仲裁机构」。因此,在中国内地进行的境内临时仲裁一般不获承认。 

 

然而,以香港为仲裁地的裁决在内地的可执行性相当稳健。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1999年)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2020年),中国内地法院将承认并执行任何按照《仲裁条例》作出的香港仲裁裁决,不论其为机构仲裁裁决或临时仲裁裁决。 

 

虽然外地临时仲裁裁决(包括来自香港的裁决)可根据互惠安排在中国内地强制执行,但对于涉及中国当事人的争议而言,机构仲裁仍然是较安全及较标准的选择,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

 

CREC Logo

不确定哪些社区法网页面与您的情境相关?

使用社区法网智能推荐系统!


开始使用

Crec how to 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