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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调解员进行单独会议

 

调解员通常会分别与各方进行个别的会谈,这类会议通常称为单独会议。 

 

单独会议的目的,是更深入地探讨争议事项、各方背后的利益,以及可能的和解方案。各方有时可能不愿在对方面前表达其真正关注、优先考虑事项或可能作出的让步,因为他们可能担心这会被视为软弱的表现。单独会议可让一方更自由地与调解员交谈。 

 

在单独会议中,调解员可协助一方: 

 

  • 探讨其立场背后的原因; 
  • 识别其较广泛的利益及需要; 
  • 考虑对方的利益及需要可能是甚么; 
  • 决定哪些议题最重要,哪些属次要; 
  • 考虑其案件的强项及弱点; 
  • 评估诉讼或仲裁的风险、费用及不确定性; 
  • 讨论各方立场之间的差距; 
  • 考虑可能的和解方案;及 
  • 制定可向对方提出的建议。 

 

调解员可鼓励各方提出和解方案。这些方案可超越法庭可颁令作出的济助。例如,和解可包括: 

 

  • 分期付款; 
  • 修订合约条款; 
  • 未来业务安排; 
  • 维修或更换货品; 
  • 道歉或表示遗憾; 
  • 保密承诺; 
  • 交还文件或财产; 
  • 撤回投诉; 
  • 讼费安排;或 
  • 协定步骤,以防止日后再次出现类似争议。 

 

在单独会议中向调解员提供的资料,除非该方明确准许,否则不应向对方披露。这种保密性十分重要,因为它可让各方坦诚地与调解员交谈,并探讨可能的想法,而不一定代表其已承诺作出正式要约。 

 

即使调解员未获准披露某项特定资料,该资料仍可协助调解员了解争议、识别可能的和解方案,并协助各方朝解决争议的方向前进。然而,在不抵触任何适用法律责任或法定例外情况的前提下,调解员不得在未经同意下向另一方透露该资料。 

 

如一方准许披露资料,调解员应厘清究竟哪些资料可被披露、可向谁披露,以及资料来源是否可被识别。调解员亦应选择适当的时间及方式披露该资料。立即在另一方的单独会议中披露资料未必总是合适,因为另一方可能有不同的关注,或可能尚未准备好以建设性的方式考虑该资料。调解员在获准披露资料时,应清楚说明已取得披露同意,让接收资料的一方明白该资料的保密性已获豁免。 

 

在香港,调解通讯一般受《调解条例》(第620章)下的保密保障所保护,但须受法定例外情况规限。这项法定保密保障有别于、并可补充各方就私人单独会议所同意的基本规则。根据该等规则,调解员通常不会在未获准许下,将一方在单独会议中提供的资料披露予另一方。 

 

这些单独会议常用于「现实测试」。这是指调解员可提出问题,协助一方评估其假设是否切合实际、若争议继续下去可能会发生甚么,以及拟议和解是否比进行审讯或仲裁的风险更为可取。 

 

单独会议亦可用于探讨各方的 BATNA,即「谈判未能达成协议时的最佳替代方案」。简单而言,这是指如在调解中未能达成和解,一方实际上可以采取甚么做法。例如,一方的 BATNA 可能是继续诉讼、进行仲裁、日后直接谈判、寻找另一个商业解决方案,或不再采取进一步行动。 

 

调解员亦可协助一方考虑其 WATNA,即「谈判未能达成协议时的最差替代方案」。这涉及考虑若争议未能和解而情况转差,可能会发生甚么,例如审讯败诉、须支付对方讼费、遭受延误、损害商业关系,或面对执行上的困难。 

 

如某项拟议和解方案优于一方现实可行的 BATNA,和解可能会变得更具吸引力。相反,如某项拟议和解方案看来较该方的 BATNA 更差,该方可能会认为离开调解程序是较佳选择。透过协助各方审视其 BATNA、WATNA、风险、费用及实际后果,调解员可协助他们更切合实际地评估和解方案。 

 

当有和解方案被提出时,调解员可协助各方测试每项方案是否可行。这可包括考虑: 

 

  • 该方案是否实际可行; 
  • 该方案是否容易执行; 
  • 各方是否有资源履行该方案; 
  • 该方案是否处理各方背后的利益; 
  • 时间表是否切合实际; 
  • 条款是否足够清晰; 
  • 如有违约将会如何处理;及 
  • 该建议会否在日后引起进一步争议。 

 

现实测试十分重要,因为和解不但应在原则上解决当前争议,亦应在实际操作上可行。 

 

在一次调解中可进行多少次单独会议,并无固定限制。如有助谈判,调解员可在各方之间多次来回。然而,基本原则是每一方均应有公平机会与调解员私下交谈。这并不一定表示每一方必须获得完全相同的时间,但调解员应以公平和平衡的方式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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