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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调解结束

 

调解可透过多种方式结束。调解可因以下原因而结束: 

 

  • 各方签署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 
  • 一方或多方退出调解; 
  • 调解员认为继续调解不大可能有用; 
  • 调解协议订明终止安排;或 
  • 未能达成和解。 

 

如未能达成和解,各方通常可继续进行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但须受任何法庭命令、仲裁规则、合约责任或适用法律规定所规限。 

 

如各方决定终止调解,或决定不作和解,调解员应尊重各方的决定。调解属自愿性质,各方不能被强迫达成协议。 

 

在未能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调解员仍可协助各方识别在调解过程中已取得的成果。例如,各方可能已厘清真正的议题、交换重要资料、收窄争议范围、识别共同立场,或解决部分但并非全部议题。这可有助确保各方不会带着失败感离开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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