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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调解后程序

 

1. 达成全面和解的情况 

如调解达成全面和解,各方应以书面调解和解协议记录该和解。该协议应清楚解决所有争议事项。一经签署,只要符合有效合约的一般要求,该协议通常会作为合约而具有约束力。 

 

如法庭程序已经展开,调解中达成和解并不会自动终止法院诉讼。各方仍须采取正式步骤处理该等程序。 

 

(i) 同意传票及命令 

最终协议通常会纳入向法庭提交的同意传票中,法庭其后会按相若条款颁布同意命令或同意判决。此程序会将私人合约和解转化为法庭的正式命令,从而赋予其高度的法律可执行性。若其中一方未有遵守有关条款,另一方可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就违反合约另行展开一项全新的诉讼。 

 

(ii) 汤林命令 

各方可使用汤林命令,按协定条款搁置法律程序,但为实施该等条款而进行的程序则除外。较复杂的详细条款会载于一份独立且保密的附表内,而命令本身则可容许在无须展开新诉讼的情况下较迅速地强制执行。 

 

(iii) 终止诉讼 

各方可共同提交中止诉讼通知书,以撤回所有申索及反申索,而无须取得法庭许可。 

 

(iv) 通知法庭的责任 

根据《实务指示31》,如达成和解,原告有特定责任迅速通知法庭,尤其是在法律程序已被搁置的情况下。这可让法庭取消审讯日期,并重新分配司法资源。 

 

如争议属仲裁程序,和解可记录为同意裁决,即按协定条款作出的裁决。该裁决可按与法庭判决相同的方式强制执行。 

 

调解后的工作可包括履行协议中的附条件事项,例如转让股份,或出席跟进会议以检视安排在实际运作上的情况。这在持续的工作场所关系或亲职关系中较为常见。 

 

除非各方另有协议,否则调解员的角色会在调解结束,以及调解员在调解后获协议参与的任何工作完成后终止。 

 

2. 达成局部和解的情况 

调解可解决全部争议,也可能只解决部分争议。 

 

如只就部分争议达成和解,各方应清楚记录哪些议题已经解决,以及哪些议题仍未解决。 

 

就仍未解决的议题而言,法律程序仍会继续。法庭保留司法管辖权,可就该等尚未解决事项的审讯后续进行作出指示。法庭其后可就未解决议题的推进作出进一步指示。 

 

例如,法庭可: 

 

  • 建议进一步调解; 
  • 就余下议题作出指示; 
  • 调整时间表; 
  • 处理已和解议题的讼费;或 
  • 将余下争议排期审讯。 

 

局部和解仍可带来重大好处,因为它可解决较简单的事项,例如交换文件,从而缩短日后法院程序,并节省时间及费用。 

 

3. 未能达成和解的情况 

如未能达成和解,各方会继续其原本在法院或仲裁庭进行的程序。 

 

在失败调解中产生的费用,如该调解与诉讼有足够关连,可能可作为法律程序附带讼费予以追讨。 

 

虽然调解内容本身仍属保密,但调解员可能须向法庭报告若干程序性事实,例如各方是否有出席调解、调解会议的时长,以及程序已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结束。 

 

在未能达成和解的调解中分享的资料,一般因受「无损权利」基础保护,而不得在其后审讯中用作证据。然而,亦有有限例外,例如有关证据是为证明是否实际上曾达成和解,或是否存在明确的不当行为。 

 

如法庭认为某一方不合理地未有参与调解,法院可透过作出不利的讼费命令,对该方施加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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