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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法律代表

香港仲裁其中一项「便利使用者」的特色,是其对法律代表采取「开放」政策。根据《仲裁条例》(第609章第63条,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其代表,而该等代表无须具备法律专业资格,亦无须通常居于香港。海外律师无须在香港取得认许资格,亦可处理仲裁程序,而该等代表的费用仍可予以追讨。 

 

然而,这项政策并不适用于与仲裁有关的法庭程序。在该等程序中,仍维持传统上由律师及大律师享有的出庭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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