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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仲裁的阶段

仲裁的典型阶段通常按时间顺序进行,由最初的仲裁协议开始,至最终解决争议及可能执行裁决为止。虽然具体程序会因当事人协议及所选仲裁规则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阶段: 

 

  1. 仲裁的展开 

仲裁程序通常在一方(申索人)向另一方(答辩人)送达仲裁通知或仲裁请求时正式开始。根据香港法律,仲裁被视为在答辩人收到该书面请求之日展开。该通知通常界定提交仲裁的事项,并对遵守合约或法定时限至关重要。 

 

  1. 仲裁庭的组成 

在发出初步通知后,下一个主要步骤是组成仲裁庭。与常设法院不同,仲裁庭是按个案成立的。当事人通常会决定仲裁员的人数(一般为一名或三名)及其委任方式。如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则可能启动预设程序,由指定机构例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委任。 

 

  1. 程序会议 

在仲裁程序早期,仲裁庭通常会与当事人召开初步会议或程序会议。其目的包括确认仲裁庭的管辖权及委任条款、制定审理范围书以确立程序框架,以及发出程序指示令,订明案件各阶段的详细时间表,例如状书交换及文件透露。 

 

  1. 状书及案情陈述 

当事人会透过交换书面状书或案情陈述,列明各自的立场,包括申请书(由申索人列明支持申索的事实、争议点及所寻求的济助)、答辩及反申索书(由答辩人回应有关内容,并可提出其自身申索),以及答复书(申索人可就答辩或反申索作进一步回应)。 

 

  1. 文件透露及证据 

仲裁庭在接纳证据方面享有广泛酌情权,并不受严格的法庭规则约束。仲裁庭可命令当事人交换相关文件,并提交书面证人供词或专家报告。 

 

  1. 聆讯 

除非当事人同意采用「书面审理」的程序,否则通常会举行口头聆讯,以提交证据及陈词。聆讯一般采用类似法庭的结构:开案陈词、对证人及专家的讯问及盘问,以及结案陈词(通常以书面形式提交)。 

 

  1. 裁决 

在陈词完成后,仲裁庭会宣布程序终结。其后,仲裁庭会进行商议并作出最终裁决,以裁定争议中的所有问题,包括法律责任、济助及讼费。裁决必须以书面作出,由仲裁员签署,注明日期,并送交当事人,且须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在某些情况下,仲裁庭可在案件最终完结前作出临时裁决或部分裁决,以先行裁定特定问题,例如管辖权或法律责任。 

 

  1. 执行或挑战 

最终裁决作出后,仲裁庭一般即属职能终结,亦即其权限终止。胜诉方可向法院申请将裁决作为判决执行。败诉方则可在有限期间内(通常为3个月)向法庭申请撤销裁决,但只可基于非常狭窄的程序性或管辖权理由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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